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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四九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6-12-08 14:26:34 |
广东省民主法治村创建基本标准(试行)
2003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根据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3〕61号)和我省《转发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粤司〔2003〕202号)的要求,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增强了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民主参与意识,推动基层事务逐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我省先后有61个村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441个村、241个社区获得“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广东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称号。当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全面扎实开展,在原有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标准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全国、广东省“六五”普法规划和《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村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建设法治广东、幸福广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二、工作目标
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力争到2015年全省90%以上的村达到民主法治村的标准。
三、基本标准
1.组织领导健全有力。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村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有效发挥。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成效明显。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开、公正。村民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无未经批准自行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行为,无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
3.民主决策落实到位。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组成,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重大村务事项决策前进行民主协商,实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并有完整的表决和会议记录等档案。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修改和调整。村民自治章程入户率达100%.村委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村委会印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等管理循规有序。
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建立固定的村务、财务公开栏,村务、财务公开规范、全面,一般事项公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建立,职责明确。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规范,财务审计结果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规定。没有发生因账目不清、财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村主要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6.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有专管领导,专责机构,有骨干队伍,有工作计划,有法制课堂(或法制夜校),有法律图书室(角),有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栏内容每季度更新一次以上。法制宣传活动经常化、多样化。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法。村级组织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农村有效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村干部和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活动有效开展,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7.经济发展,治安稳定,社会和谐。集体经济持续性增长,农民收入逐年递增,村内公益事业发展良好。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人员配备到位,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正常;农村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无重大群体性事件,党群干群关系融洽,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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