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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白沙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1-20 17:22:17 |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上级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要求,加强我镇文件制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责任,提高文件质效,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镇各办(所、中心)、有关单位(以下称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内容涉及全镇重大问题和多部门职责的综合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第四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行政管理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政策、措施或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书面会签。对有争议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对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拟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编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二)制定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主要内容说明;
(五)征求各部门意见情况。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提交镇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起草部门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文本;
(二)起草说明;
(三)制定依据;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八条 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司法所和乡镇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全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和司法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二)程序不完备的,退回起草部门补正;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主体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联合行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牵头起草部门作为牵头评估主体。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进行评估,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或者修改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作为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并视情况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一)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替代、修改、废止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三)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因任务完成等原因自然实效的;
(五)经评估存在其他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失效、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清理建议报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经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司法所审查后,按程序报镇人民政府班子会议、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按照规定及时由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报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司法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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