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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抵押贷款合同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抵押物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抵押贷款合同草本及其附件;
4、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
5、抵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6、抵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2、贷款的用途;
3、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4、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5、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6、抵押财产现值;
7、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8、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9、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10、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11、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在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买卖或转让的财产;
2.所有权有急议的财产;
3.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4.应履行法定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财产;
5.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6.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7.抵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抵押财产是否有重复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的余值能否承担本次贷款的抵押责任;
9.抵押财产为共有的,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获批准;
11.合同中有强制执行约定的,当事人对该项约定的法律后是否明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12.公证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勘验、清点、评估。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之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注:以第三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提供低押担保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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