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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公 证 程 序
  • 2018-02-26 01:32:54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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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条件
     1、公民,法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部、护照等,法人资格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2、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1、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三、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四、出证条件: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五、出证期限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②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④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⑤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⑦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⑧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⑨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七、复查和起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他们之间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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