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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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02:12:58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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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滞空时间长,且不受控制,极易引发火灾,对森林、飞行航空器、高压供电设备、厂企、油库、通信设施以及居民住宅的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本市辖区内销售或燃放“孔明灯”,违者依法处罚;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林业、市监、城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林业局——5532878,市城市综合管理局——553982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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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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