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说明
本次制定《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涉及非法营运等相关问题。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属性。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明确合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乘各方在合乘中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三)界定合乘服务的具体情形。合乘服务包括合乘车辆要求、合乘信息发布、合乘分摊费用、合乘次数限制等。
(四)界定合乘平台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情形。规范合乘平台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行为,明确合乘平台管理和服务能力要求。
(五)加强对非合乘行为的执法监督。鉴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指导意见,对不属于合乘服务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
四、有效期限
2025年4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750-353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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